1102. 採購法108年5月22日修正後,有關拒絕往來廠商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為非?(A)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該當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B)機關審酌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節重大時,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C)通知前,不須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逕由機關成立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該當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D)機關發現廠商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發政府採購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