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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_是非題 751-800(2026/06/25 更新)#141366
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_是非題 751-800(2026/06/25 更新)#14136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75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A)O(B)X
75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
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
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A)O(B)X
75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A)O(B)X
75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A)O(B)X
75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A)O(B)X
756.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
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A)O(B)X
757.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
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
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A)O(B)X
75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規定,不得採行。(A)O(B)X
759.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A)O(B)X
760.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
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A)O(B)X
761.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
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
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A)O(B)X
762.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A)O(B)X
763.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
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A)O(B)X
764.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A)O(B)X
76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
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A)O(B)X
766.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
為不低於新臺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A)O(B)X
767.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
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A)O(B)X
768.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
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A)O(B)X
769.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
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A)O(B)X
770.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
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A)O(B)X
771.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
商資格之規定。(A)O(B)X
772.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
資格之規定。(A)O(B)X
773.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
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
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A)O(B)X
774.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
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
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A)O(B)X
775.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A)O(B)X
776.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
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A)O(B)X
777.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A)O(B)X
778.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A)O(B)X
779.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
之需要,得予以限制。(A)O(B)X
780.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A)O(B)X
781. 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與誠信,凡有欠稅情形之廠商,一律不得參與
政府採購之投標。(A)O(B)X
782. 個案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得不以檢具納稅證明文件為必要。(A)O(B)X
783.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
商者,仍應附具。(A)O(B)X
784.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
廠商者,得免附具。(A)O(B)X
785.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A)O(B)X
786.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A)O(B)X
787.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
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
絕。(A)O(B)X
788.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得由招標機關限制由特定區域之
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A)O(B)X
789.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
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A)O(B)X
790.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
本為原則。(A)O(B)X
79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A)O(B)X
792.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
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
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A)O(B)X
793.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
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
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A)O(B)X
794.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A)O(B)X
795.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
為基準。(A)O(B)X
796.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
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訂定。(A)O(B)X
797.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
廠商應附具之物品。(A)O(B)X
798. 機關訂定廠商信用證明之基本資格,可包括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A)O(B)X
799.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
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
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
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
的預算金額或數量。(A)O(B)X
800.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而於投標時檢
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A)O(B)X
申論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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