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201. 因住院、出國等事由,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未 能按時限參加年度查驗時,可持執業登記證原照及 有關證明,向發證警察機關申請補辦審驗,但須在 出院或回國後(A)1個月內(B)3個月內(C)6個月內 。
20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路法 規定訂定
203. 依法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 業前向(A)駕籍地(B)戶籍地(C)執業地 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 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204. 汽車駕駛人初次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A)測驗及格 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B)先參加執業前講習再測驗 (C)依各縣市警察局規定參加執業前講習及測驗順 序。
205.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之測驗與執業前講 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A)交通部路政司(B) 公路總局(C)內政部警政署 定之。
206.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 講習時間合計為(A)6小時(B)8小時(C)12小時。
207.下列何者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所規 定的執業事實?(A)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B)職業駕駛執照(C)經營個人計程車 客運業。
208.(A)3年內(B)5年內(C)6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209.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時(A)應 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 (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
210.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A)設籍組 織區域內且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B)領有當地 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 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C)以上皆是。
211.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 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 間未滿(A)3個月(B)半年(C)1年 者,得於隔年再行 辦理查驗。
212.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換 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 情事時,由(A)車籍地之公路監理機關(B)戶籍地之 警察機關(C)原發證之警察局 廢止其執業登記,並 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213.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 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者,經補辦查驗後其年資 (A)視同連續,該段期間應予扣除(B)視同連續,該 段期間不扣除(C)視同中斷。
214.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 場移置保管該汽車(A)逾齡駕駛者(B)牌照吊扣期 間行駛者(C)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215.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 (A)民法(B)刑法(C)保險法 之規定。
216.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車禍對方車輛逃 逸,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 司認定。
217.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 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申請理賠 ?(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218.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 間屆滿(A)10日(B)30日(C)60日 前通知要保人續 保。
219.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以(A)駕駛人(B)車 輛所有人(C)每一個別汽車 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 訂立本保險契約。
220.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 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A)執業登記證(B) 牌照(C)以上皆是。
221.依公路法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該縣、市(A)計程 車車輛數(B)計程車車行數(C)人口 及使用道路面 積成長比例發放。
222.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 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年(C)10年 以上。
223.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A)得(B)不得(C)換 車期間才可 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224.最近(A)1年(B)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 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5.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6.最近(A)1年(B)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 客運業登記。
227.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A)可以(B) 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 記。
228.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A)計程車運輸合 作社(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C)一般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 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229.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A)可以(B)不可以(C)視 情況評估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購車 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230.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代辦業務時(A)不得(B)得(C)應 申請於行車執照 及牌照申請書上加註服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231.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 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規 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232.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 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 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233.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A)以一 車為限(B)以二車為限(C)沒有限制自購車數。
234.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配偶 外,應為(A)同戶直系血親(B)同戶三等內親屬(C) 直系親屬。
235.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 業(A)得(B)不得(C)視情形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 替代駕駛。
236.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 員(A)得(B)不得(C)視情形 僱用其他人駕駛其車 輛。
237.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凡取得個人經營計程 車客運業牌照申領許可者,應在核發牌照或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A)前(B)後(C)同時 繳驗計程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238.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A)得(B)不得(C)可視需要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239.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 客運業,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A)必須換領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B)不必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 執照(C)無強制規定。
240.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 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A) 車輛價格、分期付款(B)強制保險事宜(C)權利義 務事項 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241.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 人之爭議事件,先由(A)公路監理機關(B) 雙方聘 任律師(C) 雙方公、工會 會同社會公正人士 調解。
242.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 業者,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應向當地(A)公路監理 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警察機關 報備。
243.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所指之優良職 業汽車駕駛人是指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B)道路交通安全規則(C)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 辦法 第7條規定所選拔出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244.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機場排班 車輛標識漆應繪於(A)後門兩側(B)前門兩側(C)後 車窗明顯處。
245.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 車營運以(A)車輛所有人(B)車行老闆(C)駕駛人 為負責人。
246.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 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 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A)7日內(B)15日內 (C)30日內 ,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 證單位。
247.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 駛人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 後,因重要事故或疾病(A)不得(B)可以(C)有條件 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
248.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 車營運如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A)公路監理 機關(B)登記證核發警察機關(C)航空警察局 申 辦。
249.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 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3年內(B)4 年內(C)5年內。
250.欲登記為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 須在(A)1,800(B)1,900(C)2,000 立方公分以上。
251.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 效期間為(A)4年(B)3年(C)2年。
252.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 車駕駛人申請接送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 (A)二親等內(B)三親等內(C)五親等內。
253.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一般計程 車駕駛人經核准接送親屬應於(A)停車場內(B)機 場大門(C)巡迴計程車候客處 接送。
254.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高雄機場營運,巡迴計程車 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A)得(B)不得 (C)無明文之規定可否 停留候客。
255.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 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 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A)4年內(B)5年內 (C)6年內。
256.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登記為 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排氣量,依規定須在 (A)1,450(B)1,500(C)1,750 立方公分以上。
257.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辦理購車貸款申請及動 產擔保之登記,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 辦法規定(A)可委託(B)不可委託(C)應委託 計 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
258.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 應協助或代為處理,其(A)民事賠償(B)刑事責任 (C)以上皆是 概由委託人承擔。
259.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汽車駕駛 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參加測驗科成績(A)平均 70分以上(B)均達70分以上(C)平均60分以上為及 格。
260.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 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有何 種情形,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A)於測驗講習區 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B)於 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 加測驗及執業(C)以上皆是。
261.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 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 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 理環境測驗(A)5年(B)6年(C)10年。
262.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 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A)6個月(B)1年(C)2年。
263.下列何者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之執業事實(A)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B)經營個人 計程車客運業(C)個人姓名變更。
264.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 登記證換發者,經換發後,該段期間執業年資(A)視 為中斷(B)不予扣除(C)應予扣除。
265.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之經管、管理,違反規定者,依(A)合作社 法(B)公路法(C)以上皆是 規定處罰。
266.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社員退出 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該個人之汽車運輸業營 業執照及牌照依應(A)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B)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公路法 之規定予以註銷 。
267.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之營運,不得有(A)辦理社員福利互助業 務(B)協辦社員車輛貸款及動產擔保之登記(C)以 上皆非之行為。
268.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 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 (A)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B)1200元以上2400元 以下(C)1500元 罰鍰。
269.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 驗、鑑定或查證者(A)警察機關(B)消防機關(C)地 方法院 得暫時扣留處理。
270.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不可任意移動下列何者?(A) 肇事車輛(B)現場痕跡證據(C)以上皆是。
271.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者,依(A)公路法(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以上皆非 處以罰鍰。
272.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 公路,行車速度為90公里前後兩車間需要保持多少 公尺的行車安全距離?(A)35公尺(B)40公尺(C)45 公尺。
273.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 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里(C)80公里。
274.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 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多少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 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超越前車?(A)60公里(B)70公里(C)80公里。
275.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輛行駛於設有爬 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何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A) 外側車道(B)中線車道(C)爬坡道。
27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是?(A) 禁止車道倒車(B)禁止逆向行駛(C)以上皆是。
277.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下列何者為非?(A) 禁行路肩(B)禁止超車(C)禁止利用路肩倒車。
278.車輛夜間行車同向前方多少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不 得使用遠光燈?(A)80公尺(B)90公尺(C)100公尺。
279.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 外,不得在何處停車?(A)路肩及路肩外(B)隧道內 (C)以上皆是。
280.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 不得有下列情形?(A)缺水、缺電(B)缺燃料(C)以 上皆是。
281.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 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四輪以上汽車 的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 輪胎標準所訂之「幾面」磨耗指示點?(A)任一胎 面磨耗指示點(B)任二胎面磨耗指示點(C)任三胎 面磨耗指示點。
282.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停 於路肩上待援。應在故障車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 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公尺至100公尺(B)100 公尺至200公尺(C)200公尺至300公尺。
283.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無 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 輛後方多少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A)50 公尺(B)100公尺(C)150公尺。
284.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 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應保持多少公尺以上之行 車安全距離?(A)30公尺(B)40公尺(C)50公尺。
285.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表示何種意義?(A)讓 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方向指示標線。
286.標線為白色菱形劃設於車道,表示何種意義?(A)讓 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指向線。
287.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 與範圍,地面繪製有身心障礙者圖案,表示何種意 義?(A)救護車專用停車位(B)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C)警備車專用停車位。
288.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 光紅燈,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優先(A)沒 有規定(B)東西向車輛(C)南北向車輛。
289.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 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 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 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 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290.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無故未依 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A)保留資格3個月(B) 保留資格6個月(C)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291.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 姓名更改後使用者,依(A)依公路法處罰(B)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處罰(C)依刑法偽造文書罪 移送法辦 。
292.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 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 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 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 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293. 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對計程車 駕駛人實施之在職講習,得於何時辦理 (A)所轄 警察局自行公告 (B)換證 (C)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