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1 甲係 15 歲之未成年人,對於乙有新臺幣 10 萬元之債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本來應在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30 日完成。惟甲之父母(法定代理人)不幸於 112 年 5 月 10 日之旅遊事故中同時死亡,而甲又無其他人可為其監護人,致甲成為無法定代理人之人,嗣法院選定丙為甲之監護人,丙於 112 年 7 月 5 日就職。該請求權若未行使,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消滅時效完成 (B)於 112 年 12 月 30 日消滅時效完成(C)於 113 年 1 月 5 日消滅時效完成 (D)於 113 年 7 月 5 日消滅時效完成
2甲為A屋之所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A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在先,乙取得A屋之所有權(B)乙與丙各有優勢地位,故分別共有A屋之所有權(C)甲將A屋登記在丙之名下,丙取得A屋之所有權(D)乙與丙互不相讓,以抽籤決定誰取得A屋所有權
3甲資產頗豐,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80%之股份。甲80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告,其兒子乙擔任輔助人。A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甲自己行使投票權。甲投票行為之效力如何?(A)行使股東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之同意,甲之行為有效(B)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效力未定(C)行使股東表決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甲之行為有效(D)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無效
4 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 (A)甲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B)甲誤以為捷運將經過 A 區而於 A 區購買房屋(C)甲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而委任其處理訴訟事務(D)甲承攬乙公司之清潔工作,內心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 元計算,但因計算錯誤而報價:「約需 8 小時,總計 3000 元」
5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律規定決定 (B)由主管機關決定 (C)依總會決議決定 (D)依章程決定
6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非經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得購買該屋(B)代理人向相對人購買房屋時,明知有瑕疵,本人不得向相對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C)本人若為善意無過失,縱代理人為惡意,本人仍得因善意取得動產之所有權(D)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本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7 下列物品同屬於甲所有,何者不具有從物與主物之關係? (A)遙控器與電視 (B)車庫之於別墅 (C)滑鼠之於電腦 (D)引擎之於內燃機汽車
8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得撤銷? (A)甲受乙之詐欺而購買乙之贗品(B)甲以自己名義擅自將乙之高級皮包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於丙(C)甲與乙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但未以書面為之(D)甲為乙之代理人,未經乙允許而與甲自己訂立土地買賣契約
9 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B)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D)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
10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 (A)債務之免除 (B)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C)捐助行為 (D)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11 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 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乙未參加比賽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贈與之履行(B)縱使該相機有瑕疵,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C)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D)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12 關於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其法律關係之擬制或推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推定承租人與出租人間有地上權關係(B)土地及其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土地讓與他人者,於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人間,推定有租賃關係(C)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僅以土地設定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D)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13 甲與 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力之敘述, 何者正確?(A)使用借貸契約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B)使用借貸契約對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無效(C)使用借貸契約因乙限制行為能力,故效力未定 (D)使用借貸契約對乙因是無償契約,故得撤銷
14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 (A)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B)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15 甲從其父親繼承 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50 萬 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後,甲與乙土木公司訂立 A 屋修繕裝潢契約,並約定修繕裝潢報酬為 400 萬元,並依法登記報酬額 400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修繕裝潢期間,因原物料上漲,最終報酬額為 58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350 萬元。惟因疫情經濟衝擊,甲陷入財務困境,甲因此又跟丙借款 400 萬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然甲因難以解除財務困境,無法給付修繕報酬 580 萬元、尚欠銀行 300 萬元債款及丙 400 萬元債款。甲決定售出 A 屋還債,A 屋賣得 1200萬元。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120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A)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因此設有抵押權之債權,其清償順位依設定先後定之,銀行之抵押權債權最早設定,屬第一順位清償之債權(B)承攬報酬請求權為法定抵押權,A 屋修繕裝潢報酬 580 萬元,所以乙公司修繕裝潢最終報酬額 58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C)承攬報酬請求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權限,於依法登記之 400 萬元修繕報酬範圍內,乙就修繕裝潢報酬 40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D)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提高價值之 350 萬元範圍內,具有優先受償之權限,所以該 35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
16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諾成契約? (A)代物清償契約 (B)使用借貸契約 (C)定金契約 (D)保證契約
17 若契約未另有訂定,下列何種情形,買受人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A)買賣標的物為建築物,而其瑕疵重大 (B)因出賣人之重大過失,致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 (D)出賣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
18 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 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 A 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B)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C)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D)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19 甲對乙有債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清償日為 2025 年 12 月 5 日。但甲因急需現金,於 2025 年 3 月 2 日將其對乙之債權,以 180 萬元賣於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丙間成立債權買賣契約(B)甲丙間訂立債權買賣契約時,甲對乙之債權確係存在,原則上甲就乙之支付能力,對丙仍負擔保責任(C)甲、丙就債權讓與未通知乙者,乙於 2025 年 12 月 5 日到銀行將 200 萬元債款匯入甲之帳戶後,乙得對丙主張債務業已清償(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不因未將債權讓與通知乙而影響甲丙間之效力
20 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紛爭。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A)因擔心和解雙方日後有爭議,依民法和解契約規定應作成和解書,故為要式契約(B)若甲被乙所詐欺或脅迫,而訂立和解契約者,甲得撤銷自己之意思表示(C)若甲乙和解內容針對彼此之車損約定賠償金額,並約定日後對車損不得再改變金額或更為請求。甲在和解 3 日後,發現因為車禍有造成腦震盪,就不得再向乙請求(D)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解決事端之契約,雙方並互無給付,所以為無償契約
21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租期 6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2 萬元,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將 A 屋出賣並移 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尚未將 A 屋交付於乙,則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B)若甲並非真正之所有人,僅為登記名義人,但已交付 A 屋於乙,並受讓人丙因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而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時,丙仍然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C)甲如將 A 屋出賣但尚未移轉登記於丙時,丙即承受出租人之地位,與乙發生租賃之法律關係(D)原出租人甲所負擔之修繕義務,於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讓人丙時,受讓人丙不負修繕義務
22 下列關於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得對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定作人得對承攬人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B)買賣之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C)標的物為建物之情形,於因該物之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買受人或定作人均得解除契約(D)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且出賣人無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標的物之瑕疵者,承攬人始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23 甲將 A 屋出租於乙,甲與乙約定不得轉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若將 A 屋中其中一間小房間轉租於丙,則乙與丙之租賃契約有效(B)乙若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則乙與丙之租賃契約無效(C)乙若將 A 屋轉租於丙,甲對丙有租金請求權(D)乙縱將 A 屋轉租於丙,甲仍不得終止契約,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24 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 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B)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C)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D)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25 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 4000 元。 甲同時將 A 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 4000 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B)丙未能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C)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花瓶(D)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之價金
26 甲乙自幼為好友,乙為醫美醫師,乙有意開設醫美診所,但苦於資金不足,甲表示願意投資乙之 B 醫 美診所。於是甲以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 A 屋,提供 B 診所使用,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以及出資 200 萬元供診所裝潢用,乙則出資購買醫美儀器設備,並以乙之名義對外負責經營 B 診所,且甲乙得分受及分擔 B 診所之損益。惟乙經營不善,不僅積欠儀器設備商丙 3000 萬元債務,又有嚴重醫美糾紛,負擔高額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間為隱名合夥之法律關係,甲為隱名合夥人,乙為出名營業人(B)乙積欠丙之債務,雖然屬於 B 診所所需之設備,但甲對乙因執行合夥業務所積欠之債務,不負連帶給付義務(C) B 診所及診所內之設備,屬於甲乙公同共有(D) B 診所因財務困境無法再經營下去,乙得賣 A 屋償還 B 診所對外之債務
27 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甲之同意,應屬無效(B)民法第 952 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僅於動產,始得適用(C)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不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故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D)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28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存續期限屆滿前,縱建築物滅失,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B)租地建屋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設定地上權(C)地上權非以地上權人交付地租為必要(D)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原則上消滅
29 甲向乙借錢週轉若干金額,並由甲之好友丙提供名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俾擔保乙對甲之上 開債權。嗣後,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但未塗銷前揭抵押權登記。乙將上開已消滅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善意丁,業經登記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丁受登記公信力之保護,得善意取得丙土地上之普通抵押權(B)甲對乙清償全部借款,普通抵押權即歸消滅(C)丙就甲對乙清償借款一事,係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D)丙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30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何者不得主張定限物權效力所及孳息之權利人? (A)抵押物扣押前之抵押權人 (B)動產之留置權人(C)不動產之典權人 (D)證券質權之質權人
31甲1、甲2至甲9共9人成立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市價達新臺幣1億元之A地乃其合夥財產之一。甲1、甲2至甲9等人並登記A地合夥股份各九分之一。甲1、甲2至甲9等人始終就A地無法成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1、甲2至甲9等人,均不得隨時請求分割A地(B)甲1如欲退夥時,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原則上不得退夥而脫離公同共有關係(C)甲1、甲2至甲9等人,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均不得讓與A地所有權於第三人(D)甲1、甲2至甲9等人,非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合夥人)之同意,均不得讓與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32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 之規定?(A) 20 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B) 20 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C) 10 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D) 10 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
33 下列何者無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之適用或準用? (A)訂有分管契約之土地共有人間 (B)土地所有人與其抵押權人間(C)土地所有人與鄰地農育權人間 (D)土地所有人與鄰地使用借貸人間
34 甲、乙、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乙、丙成立 A 地分管契約,並登記在案, 約定由丙占有及使用收益。嗣後甲未經告知乙、丙,逕出賣且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於丁,並完成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未將其出賣 A 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無效(B)甲未將其出賣 A 地應有部分一事通知其他共有人,其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得撤銷(C)甲未經乙與丙同意,移轉 A 地之應有部分於丁,該移轉效力未定(D)甲與丁間之 A 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縱未經乙與丙同意,仍然有效
35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嗣後,甲於 A 地上出資建築 B 屋。甲遲未依約清償借款,乙遂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B)法院得併付拍賣 B 屋,就其拍得價金優先受償(C)若甲於設定抵押權時約定流抵約款並負清算義務,則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D)若於設定 A 地抵押權予乙時,A 地上已設定有地上權,則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拍賣 A 地
36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B)普通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C)普通抵押權有關利息債權應受 5 年期間限制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D)普通抵押權次序之拋棄,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37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殖作業。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B)乙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C)農育權消滅時,乙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但農育工作物歸甲所有(D)農育權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38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50 歲之夫與 17 歲之妻共同收養甫出生之嬰兒,有效(B)夫 35 歲時被收養,未得其 20 歲之妻同意,得撤銷(C) 21 歲夫與 20 歲妻共同收養 5 歲兒童,無效(D) 22 歲之妻收養其夫與前妻所生之 8 歲子女,有效
39 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下一子丁,甲當日並全程陪伴乙進入 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發現丁可能並非他之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立即質問乙、丙,兩人馬上承認丁是丙之子,丙並明確表明希望帶丁回家繼承香火。有關丁婚生推定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B)甲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C) 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D)倘若丁於 10 歲時知悉丙才是親生父親,丁於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4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兩人感情不睦,甲不願離婚時財產分配給乙過多,乃於民 國(下同)106 年 3 月 1 日將其婚後名下 A 屋贈與丙。又於 111 年 3 月 1 日將其婚後名下 B 屋贈與丁,再於 112 年 3 月 1 日將其婚後名下 C 屋贈與戊。甲乙於 112 年 7 月 1 日離婚,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下列何項贈與物應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A)僅 B 屋 (B)僅 C 屋 (C)僅 B 屋及 C 屋 (D) A 屋、B 屋及 C 屋
41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其中繼承 200 萬元,婚前財產 100 萬元,曾向妻乙借款 100 萬元,尚未償還。乙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為 200 萬元。離婚時,乙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A) 50 萬元 (B) 75 萬元 (C) 100 萬元 (D) 150 萬元
42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別為甲男 之父、母。己男、庚女分別為乙女之父、母。己、庚與丙同住,己受輔助宣告;丁、戊則未與丙同住。丙獲得甲、乙壽險理賠之保險金,新臺幣 500 萬元,應由何者代理丙受領?(A)庚 (B)己、庚 (C)丁、戊、庚 (D)丁、戊、己、庚
43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權。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得以丙之利益處分丙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B)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但甲與丙有會面交往權(C)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D)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使收養契約發生效力
44 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B)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C)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D)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
45 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年後,甲死 亡,經查甲、乙由其勞力取得,在甲名下累積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累積有 60 萬元財產。依民法規定,甲遺留下之 90 萬元應如何分配?(A)乙、A、B 各 30 萬元 (B)乙 40 萬元,A、B 各 25 萬元(C)乙 45 萬元,A、B 各 22.5 萬元 (D)乙 60 萬元,A、B 各 15 萬元
46 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C)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D)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後,有效
47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 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 12 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乙雖於甲死亡後 12 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 10 年,故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B)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C)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D)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
48 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300 萬元。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丙、丁各繼承 100 萬元 (B)乙、丙、丁之法定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C)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D)乙拋棄繼承時,應返還丙、丁 300 萬元
49 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繼承人間,於繼承一開始,即為公同共有關係,隨時得以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B)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設有管理人者,其得在訴訟上能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C)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中個人應有之應繼分,亦能自行處分於第三人(D)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兼具繼承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資格時,其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
50 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喪失 繼承權?(A)甲 (B)乙 (C)丙 (D)戊
51 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保障當事人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B)為使當事人不會因資力、法律專業知識能力及證據偏在之因素,影響到程序之公平性(C)法院於個案中轉換舉證責任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D)當事人得為爭點簡化協議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52 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遇有法官曾為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者,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B)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該裁定不得抗告(C)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D)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通常訴訟程序之法院管轄
53 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 求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得單獨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B)如丙辯稱甲騎乘機車有蛇行情事,經甲自認,乙不得再爭執該事實(C)受訴法院依甲之聲請為行車事故鑑定之結果,亦得作為乙對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基礎資料(D)如法院判決駁回甲、乙之訴,僅甲上訴,乙不受該上訴之效力所及
54 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於訴訟中 辯稱該房屋瑕疵之產生,係因丙公司設計監造不良所致,而非其施工有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就此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於訴訟繫屬中,得同時輔助甲、乙兩造為訴訟參加(B)乙對於丙之訴訟參加未提出異議而為言詞辯論後,仍得再聲請法院駁回丙之訴訟參加(C)如丙輔助甲為訴訟參加後,法院認定房屋龜裂傾斜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丙就該房屋之設計不良所導致,判決甲敗訴並告確定。甲再起訴請求丙損害賠償,丙得主張前案判決就房屋龜裂傾斜原因之判斷不當(D)如丙輔助甲為訴訟參加後,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丙得輔助甲提起再審之訴
55 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B)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C)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56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B)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C)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D)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得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57 關於認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承認,並非認諾(B)共同訴訟之被告有數人時,如其中一人為認諾,效力及於全體(C)被告得對訴訟標的之一部為認諾(D)給付訴訟之被告為認諾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16 日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 19 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 10 月 1 日上午 11 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 5 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 4 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B)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C)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D)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
59 甲以其承攬乙之工程,已完成工作為由,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乙則辯稱:甲所施作之工程有 諸多瑕疵,尚應償還其修補費用,伊得以此為同時履行抗辯,甲自無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認甲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已罹於 2 年之時效者,應向乙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是否為消滅時效之抗辯(B)乙有無以其對甲之承攬報酬債務,與甲對乙之瑕疵修補費用債務為抵銷之意,有所不明瞭,法院應令其敘明(C)乙有關工程瑕疵修補費用之陳述,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法院應闡明之(D)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甲施作之工程未經驗收,依約尚不得請求給付報酬者,得據以駁回甲之訴訟,無庸踐行其他法定程序
60 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庭起 訴,請求判決命乙移轉買賣標的物 A 屋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事件(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 A 屋所在地為新竹市之情形,乙得向臺北地院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就 A 屋所有權不存在(B)乙得以甲為反訴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甲履行其買受 A 屋所負價金債務(C)在乙認為其對甲有扶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情形,乙不得對甲為反請求,向臺北地院民事庭請求裁判命甲給付扶養費予乙(D)在乙主張甲所負價金債務係由丙為普通保證人之情形,乙不得列丙為反訴被告,請求本訴之受訴法院判命丙履行保證債務
61 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如列甲為被告,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存在,法院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爭點效所拘束,判決乙勝訴(B)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再主張兩造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C)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得命丙承當訴訟(D)甲於前訴訟敗訴確定後,與乙合意解除 A 地之買賣契約,如兩造間復行爭執,甲因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62 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用 50 萬元,約定之履行期 已屆,卻不償還該款等語,對此,乙辯稱:甲未曾將 50 萬元交付乙收受,請駁回甲之訴云云。關於爭點集中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交付乙之事實,聲請訊問證人丙時,本案之應證事實為甲有無於某日交付借款 50 萬元予乙,受訴法院應將此事實曉諭甲及乙後,始得訊問丙(B)為證明上開交付之事實,甲聲請訊問證人丙、丁及被告乙本人時,受訴法院訊問該三人應在同一辯論期日集中為之(C)為證明上開交付之事實,甲有需聲請訊問多數證人時,受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應一併提出聲請,並說明各該證人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D)甲所提有關如何舉證之準備書狀及乙為回應之答辯狀均應先經相互交換書狀之程序,在尚未踐行此項交換程序以前,為整理事實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受訴法院不得行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
63 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B)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C)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同一之訴(D)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64 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B)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C)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D)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
65 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乙證明甲在起訴前有承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則法院應受該承認之拘束,不得認定系爭借款未清償(B)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 50 萬元交付乙之事實而提出蓋有乙印文之借據一紙時,如乙承認該印文為真正,但主張其印章被盜蓋,則該盜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C)如乙主張已清償系爭借款,甲否認之,應由乙就該清償之事實提出證據為證明(D)在乙否認甲有將借款 50 萬元交付乙事實時,甲應就此交付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66 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依職權將繫屬中之訴訟移付調解,以求事件之迅速與圓滿解決(B)如事件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鑑於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將事件移付調解之相關規定並無適用之餘地(C)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D)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無效之事由,就該等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67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仍得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B)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所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同條第 1 項所定額數 10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C)由簡易程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裁定,為免影響程序安定及延滯訴訟,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對之表示無異議,並為本案辯論,經一審判決者;上訴後,上訴人仍得主張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68 甲列乙為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命乙賠償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A)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擴張聲明為請求法院判命乙賠償 15 萬元,經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之情形,法院仍得依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B)第一審程序中,法院不得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甲之請求顯不相當,即不調查證據(C)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無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D)對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上訴,不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69 下列何種訴訟事件,非屬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A)甲因車禍受傷,對肇事者乙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甲於地方法院刑事審理程序中對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嗣刑事第一審判決乙有罪,並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B)甲因遭乙毆傷,對乙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甲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中對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給付 120 萬元之損害賠償。嗣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乙有罪,並將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C)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120 萬元之支票票款(D)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有市價 120 萬元之土地,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
70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以受敗訴判決者為限,對於勝訴判決,不論有無不利於己之情事,均不得提起上訴(B)一審判決兩造各一部勝敗,二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無理由,惟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一部敗訴部分有誤,被上訴人雖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法院仍應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就被上訴人所受不利判決廢棄改判,以改正一審判決之違誤(C)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職權將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始符公平(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固應表明於上訴狀,惟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擴張或變更之
71 原告甲起訴,先位請求被告乙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兩造間就 A 地之某日買賣契約 已經解除,並稱倘法院認其解除契約不合法,乙亦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請求)。第一審判命乙返還價金,乙對之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二審法院縱認系爭買賣契約尚未經合法解除,因甲對於備位請求部分未聲明不服,即不得就該部分為判決(B)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不得反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契約所生買賣關係存在(C)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 300 萬元,所以甲返還價金之請求為無理由,在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向乙闡明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D)在第二審上訴程序,乙主張其基於某日之消費借貸契約對甲有借款債權 200 萬元可供抵銷,第二審法院准許其抵銷抗辯,而認定乙不須返還價金時,尚須就甲備位請求部分為判決
72 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如未先命其補正,不得逕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而裁定駁回(B)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上訴狀表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且未於該法定期間內自行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時,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逕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C)提起上訴之甲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原第二審法院得不必先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逕以裁定駁回上訴(D)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但聲請裁判費之訴訟救助。第二審法院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且抗告亦經駁回確定前,不得以甲逾期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73 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 500 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 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B)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C)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D)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
74 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 (A)第一審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B)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為維護審級制度有必要為由,所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之判決(C)小額程序之第二審法院以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所為駁回上訴之判決(D)就再審之訴,第一審法院認雖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所為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
75 甲主張其所有 A 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 A 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並命甲補繳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甲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原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停止進行(B)如甲逾期未補繳足額之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惟如甲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其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當,得一併廢棄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C)如甲於第一審委任訴訟代理人丙,丙就法院駁回甲起訴之裁定提起合法之抗告後,因甲於第一審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之效力及於抗告審程序,丙於抗告審程序中仍得為甲為訴訟行為(D)如甲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抗告法院聲請一審裁判費准予訴訟救助,抗告法院得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76 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者均應釋明之,倘其中一項未予釋明,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B)保全程序法院應就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或本案債權未必存在,即不能准其假扣押之聲請(C)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
77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明知,而 為甲所不知。甲於戊成年 2 年後死亡,是時戊始知悉其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死亡後,乙即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B)甲死亡後,丙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C)甲死亡後,丁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D)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78 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B)離婚訴訟進行中,倘法院認宜再行調解,得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僅以一次為限(C)甲、乙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調解期日甲無法到場,得由代理人代為表明其同意離婚之意(D)在離婚訴訟中,乙得反訴請求裁判離婚
79 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合 併請求法院酌定甲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主張系爭婚外性行為之事實已發生逾 2 年,甲之離婚訴權因而消滅等語,如甲自認,原則上發生自認之效力(B)法院得依職權一併酌定乙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惟如未經當事人之聲請,則不得依職權命乙將丙交付予甲(C)法院得依職權一併命乙給付丙扶養費,於定給付方法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之,惟基於處分權主義,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D)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僅就離婚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基於處分權主義,酌定由甲任丙親權人之部分不生視為上訴之效力
80 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下同)2 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B)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 1萬元(C)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D)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