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 115-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43022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年份:115年 | 選擇題數:80 | 申論題數:0

選擇題 (80)

15 甲從其父親繼承 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50 萬 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後,甲與乙土木公司訂立 A 屋修繕裝潢契約,並約定修繕裝潢報酬為 400 萬元,並依法登記報酬額 400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修繕裝潢期間,因原物料上漲,最終報酬額為 58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350 萬元。惟因疫情經濟衝擊,甲陷入財務困境,甲因此又跟丙借款 400 萬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然甲因難以解除財務困境,無法給付修繕報酬 580 萬元、尚欠銀行 300 萬元債款及丙 400 萬元債款。甲決定售出 A 屋還債,A 屋賣得 1200萬元。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120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A)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因此設有抵押權之債權,其清償順位依設定先後定之,銀行之抵押權債權最早設定,屬第一順位清償之債權(B)承攬報酬請求權為法定抵押權,A 屋修繕裝潢報酬 580 萬元,所以乙公司修繕裝潢最終報酬額 580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C)承攬報酬請求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權限,於依法登記之 400 萬元修繕報酬範圍內,乙就修繕裝潢報酬 40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D)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提高價值之 350 萬元範圍內,具有優先受償之權限,所以該 35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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