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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9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6612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年份:
9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本年(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金管會開始運作。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金管會得收取監理年費(第一項)及檢查費(第二項)。 試問此二項所規定之「費」,其法律性質為何,與「稅」有無不同?(25 分)
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請參考:
第六條 本會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得向受監理之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 構依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至萬分之八計收; 監理年費之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本會為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收費標準,向受 檢機構收取檢查費;其計繳標準,由本會定之。
第七條 本會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 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 鍰收入及其他規費。
三 基金之孳息。
四 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費用收取辦法,由本會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
一 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
二 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
三 推動金融資訊公開。
四 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
五 推動國際金融交流。
六 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
七 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前項第六款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本會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 薪資水 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二、我國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其非公司組織者⋯⋯採用現金收付制。」試問權責發生制是何涵義?「個人」是否 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情形?(25 分)
三、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對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所 為之贈與,其所應課徵之贈與稅於繼承發生前已核定而尚未繳納,應由繼承人繳納; 或繼承發生後,始向繼承人發單開徵;於計算遺產稅時,可否將該贈與稅自遺產總 額中扣除?理由安在?請說明之。(25 分)
四、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所謂之「零稅率」及「免稅」規定,二者情 形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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