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營事業◆商事法
1. 我國保險法於總則章對於複保險所作之規定,可適用於財產保險,固無爭議。至於是否可適用於人身保險,則有不同之見解,請分別就肯定說、否定說、司法實務意見等三大類,詳予闡述之。其中請包含人身價值有無客觀評估標準、人身保險如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和財產保險本質上之差異、複保險規定列入總則章之立法編排、人身保險之射倖性質是否高於財產保險,易肇致道德危險等項目。
(1) 海事優先權之項目、得優先受償之標的;
(2)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
(3) 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以及因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三者間之位次為何?
(1) 公司重整之目的為何?
(2) 倘係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利害關係人可能之類別為何?
(3) 倘係由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其應經之決議程序為何?
(4) 假設公司或利害關係人於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倘獲法院允准,則法院可能裁定之緊急處分範圍、期間為何?
(1) 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行使追索權時,是否得向本票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發票人之繼承人行使?
(2) 執票人請求裁定之債權內容,是否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利息起算日之規定為何?
(3) 本票發票人不服裁定時,可否利用抗告程序來主張實體上原因,例如主張債務已清償、本票是被偽造或變造等情形?如否,則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以解決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