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2 經家戶訪查督導人員督導查核,下列事由,何者並非「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所列舉「扣二十分」 之事蹟?
(A)家戶訪查所得每件資料,警勤區員警執勤畢返所後,應辦理通報未通報者
(B)警勤區員警執勤畢返所後,未於腹案日誌表做初步分析交值班收執者
(C)警勤區員警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之每件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並過錄者
(D)為民服務意見表有反應事項,警勤區員警未註記於戶卡片副頁者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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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96), C(174), D(81), E(208) #674872
統計: A(50), B(96), C(174), D(81), E(208) #674872
詳解 (共 10 筆)
#1671475
麻煩站長更改答案為C,D前兩項為扣20分,後兩項為扣10分。。來源,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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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79
C D現在都是扣10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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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4857
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正式走入歷史
取代的是警勤區查訪作業規定,刪除扣分制度。
取代的是警勤區查訪作業規定,刪除扣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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