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8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之規定,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人民或法人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C)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1/4 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各級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判決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已刪除
統計: A(1462), B(1329), C(704), D(1331), E(840) #1808787
詳解 (共 10 筆)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 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B)人民或法人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C)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 1/4 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1/3
(D)各級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判決停止訴 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 裁定
(D)各級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應該是要這樣改才對吧
釋字第 371 號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理由書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既可消除法官對遵守憲法與依據法律之間可能發生之取捨困難,亦可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五條第二項 應停止適用。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第五條第三項 應停止適用。
釋字第 590 號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A)法律牴觸憲法
(B)判例牴觸憲法
(C)行政規則牴觸憲法
(D)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牴觸憲法
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__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108年修改為憲法訴訟法,聲請解釋憲法法律命令等,皆由憲法法庭為之
有關聲請釋憲事由有很大改動,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