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4 依警政署頒「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有關「勤前教育」之施教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員警參加勤前教育,其時間、人員,應明確註記於「勤務分配表」上,以利督導落實
(B)員警對於勤前教育重要事項,應摘記於「警勤區手冊」內,並由主管每月抽查一次
(C)勤前教育施教內容中,包括有實作演練常用執勤標準作業程序、要領等
(D)「勤前教育紀錄簿」無故未依規定紀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劣績註記
(E)已刪除
統計: A(32), B(283), C(24), D(70), E(185) #674884
詳解 (共 5 筆)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勤前教育實施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1.中華民國85年4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26211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0960073704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10061270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修正第
3點
5.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行字第1040131191號函修正
為確保員警執勤安全,有效執行警察勤務,順利達成警察任務,落實勤前
教育之實施,特訂定本規定。
勤前教育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
(二)聯合勤前教育。
(三)專案勤前教育。
基層勤前教育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施單位:
1.分局:分駐(派出)所、駐在所、警備隊、偵查隊及檢查哨。
2.警察局:直屬(大)隊各分(小)隊及警察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
局)。
3.專業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隊及中(分、小)隊。
(二)實施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其起迄時間,由實施單位審酌
實際情形自行律定,並陳報上級核定。
(三)實施時機:於出勤前集中實施為原則。
(四)實施次數:實施單位實有人數(不包括主管)在七人以上者,應逐
日實施;六人以下四人以上者,隔日實施;三人以下、山地及離島
等勤務執行機構勤務單純者,得不拘形式,每星期實施二次。
(五)應由主管主持,因故未能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六)參加人員:由主管依所屬單位特性決定。
(七)勤前教育紀錄(格式如附件)應張貼於警察機關內部網站供員警點
閱。
聯合勤前教育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施單位:分局、警察局直屬(大)隊、專業警察機關所屬分局及
(大)隊。
(二)實施時間、時機及參加人員,由實施單位審酌實際情形規定。
(三)實施次數: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四)應由主官(管)主持,因故未能主持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之。
(五)上級正(副)主官及督察長得輪流列席指導。
(六)實施情形應詳實記錄函發所屬單位辦理,並陳報上級機關備查;施
教重點資料及紀錄,應張貼於警察機關內部網站供員警點閱。
(七)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專案勤前教育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施單位:執行專案之勤務單位。
(二)實施時間:由實施單位審酌實際情形規定。
(三)實施時機: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
(四)由主官(管)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因故未能主持時,由職
務代理人為之。
(五)參加人員:任務編組人員全員參加。
(六)前一日深夜實施專案勤務時,次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聯
合勤前教育,得順延之。
(七)施教經過及任務執行完畢後,其執行情形及得失檢討,均應詳實記
錄;施教重點資料及紀錄,應印發所屬勤務執行機構,置於專案專
卷內供員警傳閱。
勤前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員警參加勤前教育,其時間及人員應於勤務分配表上註記。
(二)施教內容及程序:
1.基層及聯合勤前教育:
(1)清查人數:集合人員,逐一點名。
(2)檢查儀容及服裝。基層勤前教育並檢查應勤裝具是否合乎要求;
警察人員服務證及無線電話機是否按規定攜帶;無線電話機是否
良好;武器及彈藥是否按規定攜帶及裝填;勤區查察應攜帶勤區
查察袋及所需用具、簿、卡、單及表等是否完備。
(3)宣達重要政令:針對當前執行重點工作有關法令或規定,予以重
複施教,以利勤務執行。
(4)最新治安狀況之分析及研判:依據地區特性,針對各種最新治安
現況,分析及研判其可能發生之狀況。
(5)參照轄內治安環境需求,適切檢討勤務規劃,並依據歷次任務執
行情形及員警服務態度得失,個案提出具體檢討。
(6)依據勤務執行重點與長官指示事項加以提示及交付。提示時,應
就執行方法及技巧詳為說明。
(7)質疑及考詢:勤務人員有疑問時,得提出質疑,主持人應針對勤
前教育施教內容及勤務執行事項提出考詢。
(8)針對常用執勤標準作業程序及要領等,經常落實實作演練,並抽
測檢討。
2.專案勤前教育:
(1)清查人數:集合人員,逐一點名。
(2)提示任務:提示本次任務名稱及性質,包括勤務時間、地點及各
編組成員任務分配等。
(3)宣達有關狀況及規定:提示最新社會情資、治安狀況、勤務守則
及規定。
(4)依據各編組成員任務性質,提示執行方法及技巧、上級要求注意
事項、歷次任務執行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5)宣布識別暗語及暗記:包括代號、暗語、警報信號及連絡手勢等
。
(6)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是否符合
規定,並應試通無線電話機。
(7)分配交通工具及規定出勤梯次。
(8)質疑及考詢:勤務人員有疑問時,得提出質疑,主持人應考詢勤
務守則、暗語、暗記、警報信號、連絡手勢及有關狀況與規定。
(9)對錶出發。
員警參加勤前教育時間,不列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所指之
勤務時數。但得併計服勤時數,惟不得以該時段報支超勤時數。
基層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實施為原則,員警於勤前教育開始時已無勤務
編排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要求參加勤前教育,避免影響同仁權益。
督導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警察機關對所屬單位勤前教育實施情形,應循主官、督察及業務系
統加強督導考核,使能發揮預期之效果。
(二)各級主管及勤務督察人員查勤時,應同時督考所屬施教單位勤前教
育,並填報督導(查勤)報告表,對於特別優劣之施教單位,應依
照規定簽報獎懲。
(三)各級業務承辦人依實際出力情形,業務第一層主管每半年嘉獎一次
;承辦人員每半年嘉獎二次以下核實敘獎。
(四)無故不舉行或不參加勤前教育者,申誡;遲到早退者,劣蹟註記。
(五)勤前教育紀錄無故未依規定記錄達三次以上者,申誡;二次以下者
,劣蹟註記;情節重大者,從重議處。
(六)經各級督導人員查勤時,實施勤前教育施教重點考詢不熟悉者,劣
蹟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