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我國國民,何者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候選人?
(A)已退役之陸軍十軍團司令
(B)在國外出生,於15歲時定居且設籍於國內,登記參選時為45歲
(C)犯罪幫派之主持人,經判刑確定者
(D)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經宣告內亂罪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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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44), C(2333), D(900), E(0) #350972

詳解 (共 5 筆)

#393305
D終止的可以證記參選,終止的就不行證記參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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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為動員戡亂中止"後",經宣告內亂罪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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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下列何人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2.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3.          

4.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5.         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6.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7.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8.         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9.         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10.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11.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1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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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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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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