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機關採複數決標辦理採購,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可依標價及 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但不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B) 機關採分項報價分項決標辦理者,廠商不得依 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繳納押標金。
(C)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D)複數決標不適用於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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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 C(125), D(3), E(0) #176147
統計: A(13), B(3), C(125), D(3), E(0) #176147
詳解 (共 2 筆)
#721717
第58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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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719
(A) 但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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