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買賣契約之敘述,除另有約定外,何者正確?
(A)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亦不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
或一部
(B)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須同時為之,當事人不得變更之
(C)標的物交付不得定有期限
(D)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9), B(36), C(12), D(733), E(0) #221290
統計: A(239), B(36), C(12), D(733), E(0) #221290
詳解 (共 6 筆)
#521989
民法368 371
4
0
#5452817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民法§367
4
0
#7361905
A 368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0
0
#7361906
A 368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 371 條 |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
|---|
0
0
#7361908
A 368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 (B) 當事人不得變更之:❌ 錯誤。
買賣契約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雖然 民法第 369 條 規定標的物與價金原則上應同時交付,但該條明確指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或當事人從其約定者,不在此限」。 - (C) 標的物交付不得定有期限:❌ 錯誤。
法律並無此限制。當事人完全可以自由約定交付期限(例如:下個月 1 號交貨),這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基本體現。 - (D) 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正確。
這是依據 民法第 370 條 及 第 371 條 的規定。若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為了方便當事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法律規定價金應在標的物的交付地點進行交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