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裁定,何者原則上法律規定不得抗告?
(A)訴訟進行中之裁定
(B)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
(D)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 B(608), C(107), D(2060), E(0) #377446
統計: A(163), B(608), C(107), D(2060), E(0) #377446
詳解 (共 4 筆)
#480959
行政訴訟法
第265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266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265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266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59
6
#652273
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 484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85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38
0
#662576
原則上...我還想說是我記錯了
補充一下
對於裁定 得為 抗告。
對於終局判決 得為 上訴。
18
0
#1174693
一下子得為抗告,一下子不得抗告.
好混亂喔.
有大大可以解惑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