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裁定,何者原則上法律規定不得抗告?
(A)訴訟進行中之裁定
(B)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
(D)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 B(608), C(107), D(2060), E(0) #377446

詳解 (共 4 筆)

#480959
行政訴訟法
第265 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266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59
6
#652273

民事訴訟法

 

483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484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485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38
0
#662576

原則上...我還想說是我記錯了

補充一下

對於裁定 得為 抗告
對於終局判決 得為 上訴

18
0
#1174693

一下子得為抗告,一下子不得抗告.

好混亂喔.

有大大可以解惑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