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償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A)諾成契約
(B)要物契約
(C)要式契約
(D)事實上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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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614), C(34), D(48), E(0) #156141

詳解 (共 6 筆)

#440518
諾成契約 (新債清償)

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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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454

要物契約:雙方合意+標的物交付

諾成契約:雙方合意
要式契約:   法律明文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不要式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參考網址: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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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040
民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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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33
代物清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
(A) 諾成契約❌
(B) 要物契約✔️

代物清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契約方成立(民法第319條)

(C) 要式契約❌
(D) 事實上契約關係❌

民法第 319 條 (代物清償)             要物契約、有償契約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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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782
根據《民法》第 319 條規定:「債權人...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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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115
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使債之關係消滅的契約(中華民國民法第319條)。在法律性質上,它屬於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
其成立不僅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現實交付標的物(完成他種給付)。如果雙方只有約定將來要拿別的東西來抵債,但還沒有實際交付,此時契約尚未成立,只能算作「債之內容變更」。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諾成契約
    • 原因: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口頭或書面合意)即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如買賣、租賃)。代物清償光有合意是不夠的,必須要有實際給付行為,因此不是諾成契約。 
  • (c) 要式契約
    • 原因:要式契約是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例如:簽署書面、經地政機關登記)才能成立的契約(如人事保證、不動產物權移轉)。代物清償並不需要特定的法定書面形式。
  • (d) 事實上契約關係
    • 原因:這是指非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合意,而是因為某種「事實上的接觸行為」而成立的契約關係(例如:搭乘公車、使用收費停車場)。代物清償本質上仍需要雙方有明確的「以他物代原給付」之合意,不屬於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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