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規定或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
(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
(C) 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
(D) 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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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8), C(49), D(315), E(0) #22589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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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第 445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 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 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 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 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 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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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398

原本題目:

( D ) 田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規定或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 (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 (C) 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 (D) 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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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規定或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不符? (A) 刑法以「猥褻」之概念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B) 醫師法規定,有「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者,得處以停業處分 (C) 公平交易法以「非基於商品之合理市價」,作為禁止多層次傳銷要件之規定 (D) 集會遊行法有關「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室外集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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