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有關修憲案複決公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案提出後,毋須公告,應即進行複決
(B)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三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C)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五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D)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六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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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47), C(38), D(9262), E(0) #365051
統計: A(41), B(947), C(38), D(9262), E(0) #365051
詳解 (共 7 筆)
#441421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
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
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
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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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992
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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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95
修憲、變更領土: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後複決,1/2同意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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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300
414343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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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01079
【憲法之修改】【修憲、變更領土】
1/4提議,3/4出席,3/4決議,
公告半年,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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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568
5樓口訣超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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