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幾日內退回商品?
(A) 7日
(B) 10日
(C) 14日
(D)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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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8), B(24), C(22), D(1), E(0) #357878

詳解 (共 1 筆)

#2563157

106年保四特考班 高三下 (2017/03/01)  

郵購買賣 法條有修正名稱囉

改成【通訊交易】 -> 在沒有看到商品的情況下


第 19 條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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