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會之會首及會員,是否以自然人為限?
(A)以自然人為限
(B)以法人為限
(C)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D)以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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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1), B(19), C(153), D(7), E(0) #231467

詳解 (共 2 筆)

#322408

第 709-2 條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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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546
  • ? (a) 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709 條之 2 第 1 項明確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合會(俗稱民間互助會)走向企業化經營,避免造成鉅額資金過度集中或因運用不慎而違反金融法規,因此限制只有具備血肉之軀的「自然人」才能參與。 
  • ? (b)、(c)、(d) 錯誤:不論是法人(如: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商號等非自然人之團體,法律上一律不得擔任合會的會首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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