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其約定?
(A)有效
(B)得撤銷
(C)無請求權
(D)效力未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 B(27), C(510), D(10), E(0) #335861

詳解 (共 2 筆)

#388880
民法§573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21
0
#7460889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73 條規定:「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這意味著媒人或婚友社即便介紹成功,法律上也沒有「強制向你討錢」的權利(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催收尾款)。然而,這條法律屬於「自然債務」的規範,如果當事人已經自願把錢付給對方,事後是不得請求對方退還的。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有效:民國 88 年民法債編修正前,原本規定此類約定為「無效」。修正後已改為非禁止規定,約定本身並非全然無效,只是法律抽離了其「請求權」。因此直接選有效並不精確。 
  • (B) 得撤銷:得撤銷是指法律行為因為意思表示有瑕疵(如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在撤銷前仍為有效,撤銷後才歸於無效。婚姻居間約定報酬並不屬於得撤銷的範疇。 
  • (D) 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是指該法律行為的效力,還需要等待他人(如法定代理人或本人)的承認或同意才能確定發生效力。此處的約定並不符合效力未定的定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