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對李四有十萬元債權;張三將其對李四之債權轉讓予王五以清償之前對王五所欠貨款。對此一債權讓與契約,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李四之事前同意才生效力
(B)須經李四之事後同意才生效力
(C)於張三、王五合意時即成立,但於李四向王五給付時,才生效力
(D)於張三、王五合意時即生效力,但非經通知李四,對於李四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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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25), C(135), D(1438), E(0) #220412

詳解 (共 1 筆)

#319569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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