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事實之推定」與「法律之擬制」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擬制容許提出反證推翻
(B)擬制的用語,常使用「視為」、「視同」或「以……論」
(C) 推定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
(D)推定是一種法律效果的賦予,擬制是一種事實認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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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5267), C(107), D(596), E(0) #198014

詳解 (共 3 筆)

#427557

(A)--(X)--擬制-基於公益上需要,對於各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擬定也。緃與事實不符不容舉反證推翻。

(B)--(O)

(C)--(X)--推定-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在,因無顯明之證據,乃就已知事理推論定之是也。有反證自可推翻。

(D)--(X)--擬制才是法律效果,推定是一種事實認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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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04
擬制才是法律效果,推定是一種事實認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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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187
擬制..係藉法律規定,確認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得出本不存在之法律 效果.擬制通常使用視為兩字. 例如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不僅如此,經由法律條文之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 例如民法第101條第二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益人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 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至於推定,則係法規範為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而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先為之假設 規定. 因此就推定之事實,如有反正主張,自可予以否認.此與擬制之規定結果不得推翻之 情形大為不同. 例如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然若能證明二人死亡卻有先後之別,則本條推定之效果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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