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的訴願與訴訟權利,行政處分書與訴願決定書均應有救濟之教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C)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D)訴願決定機關未為附記,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
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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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765), C(737), D(664), E(0) #335758
統計: A(180), B(1765), C(737), D(664), E(0) #335758
詳解 (共 10 筆)
#417684
行程->無附記 更正 翌日
訴願->無附記 更正 之日
訴願->無附記 更正 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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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24
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
間為長者,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
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處分機
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者,則其救濟期間應予延長,以保障義務人救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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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74556
(B)和(C)的差別
行政程序法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翌"日(隔天)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法
(C)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當天)起,計算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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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96897
B選項: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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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2496
| 訴願法第 92 條 |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 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 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 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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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29416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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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148
行程:教示救濟有誤,通知到達"隔"天起算救濟期間。
訴願:教示救濟有誤,通知到達"當"天起算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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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35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應改成(黃底互換)
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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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69
選項b就錯那一個字嗎....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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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70
B整個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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