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得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B)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C)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D)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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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3), B(63), C(89), D(39), E(0) #247291

詳解 (共 6 筆)

#677112

上述的376條之【不得上述G3之Case】。

在漏記了第7點的【贓物罪】前,

我想到了這樣的口訣:
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九【孔】和干【貝】。

【親=侵】占罪。

【切=竊】盜罪。

【炸=詐】欺罪。

【九孔=恐】嚇罪。

【干貝=背】信罪。

那麼,現在多了個【贓物罪】罪嘛.....

那就,只好記成......

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一個【髒】的九【孔】和干【貝】囉!!

【髒=贓】物罪。

小小分享,只要唸出口訣,馬上回想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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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83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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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5
我的記法     恐竊占  欺信物
                     恐妾占  妻信物   ( 恐 小妾  占了    妻子 的 信物   )  
(嚇)(盜)(侵)  (詐)(背)(贓)


不過 現在連 前面的法條  都會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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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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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00
376  重三下拘金 竊侵詐背恐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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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644
謝謝妳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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