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居住高雄市之甲某日竊取居住同市乙之財物,經乙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案經分發至曾與乙訂有婚約之丙檢察官偵辦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官戊、庚、辛審理諭知有罪判刑,經書記官丁製作裁判書送達後,甲不服該判決上訴第二審,案經分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二庭,由法官子、丑及已調至高雄高分院之戊法官審理,如書記官丁亦調至該庭,且法官子為甲配偶己妻弟之配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戊不必迴避
(B)法官子不必迴避
(C)檢察官丙不必迴避
(D)書記官丁不必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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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454), C(938), D(2380), E(1) #396022
統計: A(127), B(454), C(938), D(2380), E(1) #396022
詳解 (共 5 筆)
#567212
(A)已調至高雄高分院之戊法官審理→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要迴避)
(B)法官子為甲配偶己妻弟之配偶→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法官子和甲為二親等姻親,要迴避)
(C)曾與乙訂有婚約之丙檢察官→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猶豫了一下,因為法條沒特別規定"曾"訂有婚約也要迴避,不過因為和D選項相比,就當他"現為、曾為"都要迴避吧)
(D)書記官丁亦調至該庭→二十六條但書: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B)法官子為甲配偶己妻弟之配偶→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法官子和甲為二親等姻親,要迴避)
(C)曾與乙訂有婚約之丙檢察官→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猶豫了一下,因為法條沒特別規定"曾"訂有婚約也要迴避,不過因為和D選項相比,就當他"現為、曾為"都要迴避吧)
(D)書記官丁亦調至該庭→二十六條但書: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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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97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
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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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42
關係人怎麼那麼多,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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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347
(C)檢察官丙不必迴避---照法條看,他就真的不用迴避,且題目上來說丙公正不痾還起訴前任,多棒啊!!!
但是D就一定對,所以單選題來說就選D吧
但我認為C沒錯也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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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817
C明明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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