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有關農會理監事之名額敍述,下列何者為非?
(A)鄉、鎮(市)、區農會理事當選人,最多 9 人
(B)各級農會理監事,自耕農、佃農、雇農之當選比例應有 2/3 以上
(C)候補理監事名額最高可達應選名額之2/3
(D)上級農會理 監事可以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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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48), C(646), D(657), E(0) #3676718
統計: A(153), B(148), C(646), D(657), E(0) #3676718
詳解 (共 4 筆)
#744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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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B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C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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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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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829
C) 候補理監事名額最高可達應選名額之2/3
❌ 錯誤
候補理、監事名額應為:
不得超過應選名額的 1/3
不是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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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級農會理監事可以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 錯誤
《農會法》規定:
上、下級農會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因此不能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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