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7 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A)行政院院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主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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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17), C(802), D(394), E(7) #1246452
統計: A(70), B(917), C(802), D(394), E(7) #1246452
詳解 (共 10 筆)
#1593459
另外補充; 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感謝jacks.shih已考上無回覆,見諒 大大提供:
-->口訣:思考兼審查(司、考、監、審、察)
●司法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
●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審計長。
●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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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339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要對下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
另外依據相關法律,對檢察總長、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委員也要行使同意權。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其他關法律規定,所有經總統提名的人員,必須通過全體出席立法委員的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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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66 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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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93457
經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12
0
#4398554
中華民國二級獨立機關
(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1、中央選舉委員會
2、公平交易委員會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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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55
why?
b、c 我記得都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b、c 我記得都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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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56
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A)行政院院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主計長
(A)行政院院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主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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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308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委員會人數、任期、任命方式)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委員選任及任期)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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