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公務員因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者,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錯誤?
(A)於提起國家賠償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B)如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民事法院無須停止國家賠償審判程序
(C)若人民於訴願期間向賠償義務機關表示不服請求協議賠償,致未依限提起訴願者,視為已遵期 提起訴願
(D)如行政法院判決已認行政處分不違法並予維持者,受理賠償訴訟之民事法院不得再自行審查行 政處分是否違法,而應以訴訟無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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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0), B(812), C(262), D(336), E(2) #2790446
統計: A(800), B(812), C(262), D(336), E(2) #2790446
詳解 (共 8 筆)
#5190888
回2F
依照題目來看,人民是因為行政處分權益受到損害,所以應該是先去處理這個源頭(行政處分)才處理後續賠償的問題,如果先處理國賠怎麼知道這個行政處分要賠多少?
而國賠按第一次權利保護理論,應該打行政訴訟的時候要一起提起,
但如果遇到一些例外狀況,也有會有分開打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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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主要是考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 I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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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打的話,就算兩邊一起進行,民事庭也會因為你的行政訴訟還在跑而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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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050
(A):
多數學說採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說,認為人民必須先針對國家的違法行政行為作防禦,即提起行政爭訟是人民的權利也是義務,沒有成功才允許提起國賠;只是效力上認為如果沒有先行政爭訟是與有過失,而非完全否定之後的國賠訴訟效力
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說,認為法無明文須先行政爭訟才能國賠,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有無違法只是形式審查,並不能將其撤銷,故不會架空行政法院審判權。而且人民非法律專業,無法期待人民知悉救濟途徑,故不應堅持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
然後目前實務採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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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661
懂了~這個行政爭訟是針對那個讓人民權益受損的行政處分,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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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979
考選部_110高考行政法更正答案:
第7題答A或C者均給分,第8題答B或C者均給分,第25題答A或B者均給分。
最佳解在講[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的概念,
但通說是採國賠[雙軌制]。
協議先行程序又是另外的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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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320
看不懂A
國家賠償是協議先行,協議OK就作成協議書,不成打國賠訴訟。為什麼是原則上要先打行政爭訟?
國家賠償法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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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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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11
有人知道A錯在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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