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之一環
(B)懲戒法院為行使懲戒權之專屬機關
(C)懲戒法院之審議,應予以付懲戒人充分程序保障,包括採取直接審理及給予最後陳述之機會
(D)公務員懲戒法未設有通常上訴救濟之機制,屬於立法形成自由,未對人民訴訟權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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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1917), C(638), D(2563), E(0) #3116500
統計: A(447), B(1917), C(638), D(2563), E(0) #3116500
詳解 (共 5 筆)
#6125136
這題B很有問題吧
公務員懲戒就是懲戒法院在懲戒的 也沒聽過要懲戒總統的 還有誰可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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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445
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雖然「懲戒權」由法院行使,但公務員體系中還有一套「行政懲處」制度(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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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 由懲戒法院決定(如: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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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由機關首長決定(如:申誡、記過、記大過)。
關鍵點: 雖然懲戒權理論上專屬於法院,但法律授與了行政機關首長「即時監督權」。也就是說,並非所有對公務員的處分都必須經過懲戒法院,行政機關自己就能對情節較輕(或考績相關)的行為直接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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