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777 號解釋,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肇事」部分,包括「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關於「逃逸」部分,包括「等待警方前來處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關於「肇事」部分,包括「駕駛人故意所致之事故」,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
(D)民國 102 年之法定刑「1 年以上 7 年以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E)民國 88 年之法定刑「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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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1), B(353), C(579), D(1525), E(331) #2203824
統計: A(1591), B(353), C(579), D(1525), E(331) #2203824
詳解 (共 3 筆)
#4641514
擷取自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內容
(D)選項
「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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