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下列何者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A)考試院
(B)最高法院
(C)縣、市政府
(D)司法院
(E)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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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0), B(99), C(128), D(770), E(759) #1590462

詳解 (共 3 筆)

#2247287
五院+政黨,皆可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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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334
依憲法可向立法院提案的有: 行政院 ...
(共 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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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019
  • (a) 考試院
  • (d) 司法院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e) 監察院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 號解釋》:「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 錯誤選項說明
  • (b)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隸屬於司法院管轄,屬於審判機關,並無獨立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其相關法律案應由司法院統一提出。
  • (c) 縣、市政府
    • 縣、市政府屬於地方行政機關,其有權制定的是地方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等法規命令,並無向中央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
? 總結:我國憲政體制下具有「法律提案權」之主體
我國目前共有以下 5 個主體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1. 行政院(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
  2. 考試院(憲法第 87 條)
  3. 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
  4. 監察院(釋字第 3 號)
  5. 立法委員及符合規定的黨團(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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