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6. 某 4 歲幼兒經特殊教育鑑定為兼具視障及聽障的多重障礙學生,下列何者是該幼兒的視力及聽力檢查結果?
(A) 視力 0.3、聽閾值 20 分貝
(B) 視力 0.2、聽閾值 30 分貝
(C) 視野 25 度、聽閾值 60 分貝
(D) 視野 15 度、聽閾值 24 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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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565), C(93), D(617), E(4) #2928569
統計: A(154), B(565), C(93), D(617), E(4) #2928569
詳解 (共 7 筆)
#7364135
法條更新了!視力已不是未達0.3~
第 四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
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
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
查,綜合研判之。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
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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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356
未達0.3 視野度20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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