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僱用人的侵權行為責任為何?請選出錯誤的敘述。
(A)受僱人的行為必須
具備侵權行為責任成立要件
(B)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僱傭契
約關係
(C)限於受僱人係執行僱用人所要求的職務行為
(D)被害人必需
舉證證明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監督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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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5), C(149), D(157), E(0) #2817750
統計: A(75), B(115), C(149), D(157), E(0) #2817750
詳解 (共 2 筆)
#5659819
(A) 受僱人的行為必須 具備侵權行為責任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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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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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僱用人與受僱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僱傭契 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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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423
1. 關於你的論述 (C):外觀理論
你抓到了民法第 188 條的核心。
• 法律規定: 條文寫的是「執行職務之行為」。
• 實務擴張: 法院認為,所謂「執行職務」不限於老闆「要求」或「授權」的事。只要行為在客觀上、外觀上可以被認為是與職務有關的(例如:穿著制服、利用職務給予的機會、甚至是在上班時間從事相關行為),老闆就要負責。
• 例子: 貨運司機在送貨途中,雖然老闆叫他不要繞路去買咖啡,但他繞路買咖啡時撞到人,外觀上他還是開著公司的車在執行任務,老闆還是要負責。
2. 關於選項 (D):舉證責任(這通常也是錯誤的)
這題如果是要選出錯誤的敘述,除了你提到的 (C) 描述可能有誤外,(D) 通常也是最標準的「錯誤」選項。
• 你的觀點: 被害人不需舉證證明僱用人有過失。
• 法律邏輯: 民法第 188 條採「推定過失」。被害人只要證明「受僱人有侵權」+「執行職務中」,老闆就自動被認為有錯。除非老闆能反過來舉證自己「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逃不掉。
3. 關於選項 (B):事實上的僱用關係
這也是常見的錯誤敘述。
• 重點: 不以「合法僱傭契約」為限。就算沒有簽約、沒有給薪水、甚至是臨時幫忙的,只要有實質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法律就認定有僱傭關係。
By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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