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0. 製造者為維護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等資料時,應檢附下列哪些文件,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A)危害性分類說明與證明
(B)經濟利益評估
(C)商業營業秘密之證明
(D)所採取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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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2), B(655), C(897), D(1061), E(4) #2031690

詳解 (共 2 筆)

#3551803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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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551
第 18 條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 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 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定: 一、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證明。 二、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評估。 四、該商品中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危害性分類說明及證明。 前項申請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者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補正通知後 三十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事務,於核定前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申請者取得第一項安全資料表中之保留揭示核定後,經查核有資料不實或 未依核定事項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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