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3. 依就業保險法,有關參加就業保險之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A)其資格條件應為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勞工,且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B)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不得加保
(C)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D)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
統計: A(27), B(6), C(27), D(20), E(0) #3779453
詳解 (共 1 筆)
正確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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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本保險之法定強制加保對象為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受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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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論/選擇題防禦盲點: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若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其他依法令規定領取之社會保險養老或退休給付者,一律不得參加就業保險。此為「例外排除條款」,不影響第 1 項原則性資格陳述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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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退新舊制對比地雷:勞退新制的「勞工退休金」屬於個人專戶積累,非屬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若勞工未滿 65 歲且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即使已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受僱時依法仍應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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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與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依法屬於「強制加保」對象,並非不得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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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符合強制加保資格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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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3 項》,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並減輕勞工負擔,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此單一投保邏輯與勞保、職保不同,屬於就保法獨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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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
勞工保險(勞保)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保) |
就業保險(就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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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源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就業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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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保障目的 |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普通事故多重保障)。 |
專職保障在職期間的職業災害與職業病補償、預防及重建。 |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職訓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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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二個以上雇主 |
兩邊皆須強制加保(保費分開計算,雙重保障)。 |
兩邊皆為強制投保單位(皆須加保,申報薪資合併計算給付上限)。 |
得擇一參加本保險(通常由主業或薪資較高者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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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老年給付者 |
不得再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 |
只要有受僱事實,仍須強制參加職保。 |
一律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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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強制受足義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雇主依法必須強制為其投保。這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不能透過勞資雙方合意而協議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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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雇主負擔、國家責任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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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費率範圍:依《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保險費率範圍為 1% 至 2%。現行實施費率由行政院核定維持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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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分擔比例:被保險人(勞工)自行負擔 20%、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70%、其餘 10%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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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生活:提供短期的經濟所得替代,避免勞工因突發的「非自願性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而陷入生活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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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促進就業:結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強制將「給付申請」與「求職登記、職業訓練」綁定(即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促使勞工及早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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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社會穩定:藉由集體風險分散機制,緩衝整體經濟不景氣(如關廠、歇業潮)引發的個人與社會財務危機。
失業發生──> [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媒合成功──> 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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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合失敗(14天)──> [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健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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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職訓 ──> 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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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被保險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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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標準:經就服機構 14 天內無法成功媒合或安排職訓後,由勞保局核發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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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期限與防禦盲點(依據第 16 條第 1 項):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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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時間點陷阱:必須卡死「離職辦理退保時」這個時間點。若勞工離職退保當天為 44 歲,但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才滿 45 歲,其最長給付期限仍為 6 個月,無法延長至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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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加給:若有受扶養之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人可加給 10%,最高加給至 20%(即最高可領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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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鼓勵失業勞工積極返回職場,縮短失業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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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在給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可一次請領原核發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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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魔鬼細節(免辦登記斷點):法條原文要件是「參加本保險(就業保險)」。若新工作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之微型單位(此類單位僅能自願加勞保/職保,無法強制加入就保),將因無法參加就業保險而導致無法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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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非自願職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每月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的津貼,最長發給 6 個月。同樣享有扶養親屬最高 20% 的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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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保障勞工在兼顧育兒與工作轉接期的經濟生活,促進兩性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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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就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在子女滿 3 歲前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發給 6 個月。此外,現行政策另由政府開辦「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加碼 20%(此項加碼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貼,而非由就保基金支出,兩者合併發放),使勞工實質上可拿到 80% 的薪資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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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核心修法放寬(依據現行第 19 條之 2):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已全面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之限制。只要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且符合條件,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津貼,每人各領 6 個月,雙親合計最多可為家庭爭取到 12 個月 的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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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在勞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政府全額補助該勞工及依法隨同加保眷屬(配偶、直系血親)的健保自付額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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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大分流:正確區分《職保法》獨立後,已領老年給付者再受僱須「強制參加職保」,而非舊制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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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與就保不衝突:請領勞退新制個人專戶金者,只要未滿 65 歲且未領勞保老年給付,受僱仍「應」加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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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育嬰全面解鎖:父母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津貼,實質薪資替代率達 80%(就保 60% + 公務預算補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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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就業就保要件:受僱於免辦登記之微型單位僅加勞保時,會因無法加入「就保」而導致提早就業津貼無法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