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90.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交付仲裁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 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交付仲裁
(B)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 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申請交付仲裁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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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94), C(62), D(124), E(15) #3020746
統計: A(147), B(94), C(62), D(124), E(15) #3020746
詳解 (共 2 筆)
#5800741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5 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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