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0.支票之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因聲請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則自確定之日起,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延長為若干年?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五年
統計: A(1877), B(691), C(1836), D(1072), E(39) #2811955
詳解 (共 4 筆)
●民法第 137 條
1.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支票 重新起算 1年)=(A)
3.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C) 但因修法正確答案應為(A)一年。
●民事訴訟法第520關於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日刪除,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已無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已不符合民法第 137 條第3項)。
●票據法「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故支票持票人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原本之1年之支票債權時效,重行起算也是1年,亦即,債權人必須在支付命令確定後1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即會超出可請求之期限。
{本票&匯票} vs [支票]
執票人請求權 {36個月} / 3 = [12個月]
執票人追索權 {12個月} / 3 = [4個月]
背書人追索權 {6個月} /3 = [2個月]
~~請追追36、12、6;除以3就是支票~~
---BTW---「本票裁定」之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有以下五點: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條文並未將聲請本票裁定列為時效中斷事由,亦即,聲請「本票裁定」之行為,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本票的時效仍是持續進行,必須等到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去「聲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生時效中斷效果。
民法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