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人延欠第一次發行股份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幾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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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179), C(295), D(83), E(0) #304416

詳解 (共 4 筆)

#233134
第 142 條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 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 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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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07

141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142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152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3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2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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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41

 

141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142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152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3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2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關鍵字: 一月催告: 三月未繳:  2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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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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