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匯票逾三年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何人領回?原匯費如何處理?
(A)匯款人;不退還匯費
(B)匯款人;退還匯費
(C)受款人;不退還匯費
(D)受款人;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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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8), B(599), C(76), D(42), E(0) #248185
統計: A(4718), B(599), C(76), D(42), E(0) #248185
詳解 (共 1 筆)
#219252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二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第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郵政匯票 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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