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被乙脅迫,出賣並交付某車給乙。其後乙將該車出賣並交付於丙,丙付清價金且不知甲被脅迫之事實。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丙為善意第三人,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雖丙為善意第三人,但甲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C)因乙已交付其車於丙,丙亦已付清價金,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若乙脅迫甲之情事重大,甲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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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1110), C(55), D(78), E(0) #1624483

詳解 (共 5 筆)

#2700772
依照民法92條但書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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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605
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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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376
這題如果以通說見解來看,基於體系解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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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156
n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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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640

《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A) 錯誤: 善意第三人保護(不得對抗)僅限於「詐欺」,不適用於「脅迫」。

  • (B) 正確: 誠如前述,脅迫的撤銷具有絕對效力,甲仍得撤銷。

  • (C) 錯誤: 交付價金或移轉占有是履行契約的行為,不影響撤銷權的存否。

  • (D) 錯誤: 只要構成「脅迫」,不論情事是否「重大」,甲皆可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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