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市政府與建商達成協議,建商給付一定之開發回饋金,該市政府變更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都市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關於此協議,依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市政府為協議前,未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不生效力
(B)市政府與建商之協議,無須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該協議有效
(C)市政府所為協議,於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前,該協議之效力未定
(D)市政府應取得當地居民之書面同意後,始得與建商締結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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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1810), C(1157), D(638), E(0) #2796591
統計: A(408), B(1810), C(1157), D(638), E(0) #2796591
詳解 (共 10 筆)
#5244754
中泰賓館案有上訴到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466 號 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
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其規範目的,乃在避
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惟行政契約大部分均屬雙務契約,行政法律關係原則上常見多面法律關係
而非單純雙面法律關係,則任何雙務契約之履行,倘解為均須相關第三人
書面之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故該條之適用範圍
應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
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第三人同意以前,對於契約雙方當事人並非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27號行政判決
按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之規定須經原告同意始生效利,惟在原告為同意前,該契約議僅對原告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無效,對契約雙方當事人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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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390
(B)市政府與建商的協議,無須取得當地居民的書面同意,該協議有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1、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時,契約效力未定之狀態。
2、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1466號判決,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1)此「第三人」: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例如軍費生、公費生之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2)本條的第三人並非所有的利害關係人,若解釋為任何雙務契約都必須相關第三人同意,行政契約實際上將無從締結或發生效力。
(3)變更土地使用為商業區,其所在地的居民,並非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或負擔給付的第三人,該雙務契約無須取得當地居民的書面同意,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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