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三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證明者除外
(B)被繼承人死亡前 6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C)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 2 個月
(D)非經常居住在我國的國民,其境外財產不納入遺產稅的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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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9), C(56), D(498), E(0) #937334

詳解 (共 3 筆)

#1156521
(A)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證明者除外
(B)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C)贈與稅的申報期限為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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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950
第1條(遺產稅之客體)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第24條(贈與稅之申報)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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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103
C是30日內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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