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無法投遞之包裹於寄件人交寄時已勾選拋棄者,應如何處理?
(A)退回原寄局招領 1 個月
(B)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C)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D)逕行拋棄或銷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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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58), D(11), E(0) #3664240

詳解 (共 2 筆)

#7063939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涉及到包裹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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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432
郵件處理規則
第58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56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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