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任職於某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之薦任 6 職等科員,經同縣府農業處借調到自然生態保育科 擔任薦任 6 職等科員並占其職缺,甲不服其借調,應依下列何種管道尋求救濟?
(A)申訴、再申訴程序
(B)訴願程序
(C)復審程序
(D)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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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52), C(1152), D(12), E(0) #3703891
統計: A(421), B(52), C(1152), D(12), E(0) #3703891
詳解 (共 5 筆)
#7279137
參見保訓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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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327
為什麼「占缺借調」屬於行政處分?
一般的「借調」如果只是暫時支援,通常被視為管理措施;但本題中的甲是「占其職缺」,這在法律實務(如司法院釋字及相關保訓會見解)中具有以下指標意義:
身分與官職等之變動: 占缺借調通常涉及原職務的卸任與新職務的派任,對公務員的官職等級、俸給、考核及未來的陞遷路徑產生實質影響。
職務性質大幅改變: 從「體育保健科」調往「自然生態保育科」,業務性質截然不同,且因為涉及占缺,這已經不只是單純的臨時性支援,而是法律地位的重劃。
參考自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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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438
他機關來向本機關借調現職人員,該現職人員繼續占原機關職缺:管理措施-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從教育處被調去農業處,缺繼續在教育處,這只是被派去外面支援出差,身分隸屬沒有變動,所以屬於管理措施)
他機關來向本機關借調現職人員,該現職人員改占他機關職缺: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
(從教育處被調去農業處,缺也跟著被移到農業處,這實質上改變了正式人事隸屬關係與法定職務編制,因此保訓會新制正式將其改認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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