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得申請在臺 灣地區定居之要件,除須符合: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二、品 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外,尚包括下列何者:
(A)有相當財力證明
(B)對我國有特殊具體貢獻
(C)一定教育程度
(D)符合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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