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原則:
(A)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 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B)公開招標後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作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款, 契約價金不變。
(C)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 發還履約保證金。
(D)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關認為部分 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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