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各該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
(A)依憲法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B)基於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保障大學自治,大學得不設軍事室
(C)基於憲法之服公職權,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
(D)本於憲法之平等權,人民受他人歧視時應得依法向其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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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8), C(13), D(112), E(0) #3877813
統計: A(3), B(28), C(13), D(112), E(0) #3877813
詳解 (共 1 筆)
#7363689
平等權保障的核心在於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並非賦予人民直接對「私人」間的歧視行為請求民事賠償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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