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最不屬於言論自由之功能?
(A)追求真理
(B)實現自我
(C)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
(D)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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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455), C(2157), D(543), E(0) #3115877

詳解 (共 9 筆)

#5889954

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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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不屬於言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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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226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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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00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何者最不屬於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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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658
(C) 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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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915

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特別是釋字第509號及第644號解釋),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監督政治社會活動等多重功能。

基於此一觀點,四個選項中最不屬於言論自由功能的,應為 (C) 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主要原因與權力分立下不同憲政機關的角色定位,以及基本權功能應有的區別有關。

  • (C) 言論自由本身不是保護個人名譽的工具,而是可能與之名譽權產生衝突。根據大法官解釋的體系架構,「保障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並非言論自由的功能,而是國家為了保護他人名譽或公共利益時,得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理由」。換言之,名譽權的保護是與言論自由相對立、需要被權衡的「另一種法益」,而非言論自由制度本身所承擔的功能。

其他選項則均屬大法官解釋明確肯認的言論自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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