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最不屬於言論自由之功能?
(A)追求真理
(B)實現自我
(C)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
(D)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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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455), C(2157), D(543), E(0) #3115877
統計: A(213), B(455), C(2157), D(543), E(0) #3115877
詳解 (共 9 筆)
#5889954
《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8%A8%80%E8%AB%96%E8%87%AA%E7%9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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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226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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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658
(C) 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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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915
司法院大法官歷年解釋(特別是釋字第509號及第644號解釋),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監督政治社會活動等多重功能。
基於此一觀點,四個選項中最不屬於言論自由功能的,應為 (C) 保護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主要原因與權力分立下不同憲政機關的角色定位,以及基本權功能應有的區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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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言論自由本身不是保護個人名譽的工具,而是可能與之名譽權產生衝突。根據大法官解釋的體系架構,「保障個人名譽及維護公共利益」並非言論自由的功能,而是國家為了保護他人名譽或公共利益時,得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理由」、。換言之,名譽權的保護是與言論自由相對立、需要被權衡的「另一種法益」,而非言論自由制度本身所承擔的功能。
其他選項則均屬大法官解釋明確肯認的言論自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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