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股東持有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 1.5%,乙股東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 2.4%。甲乙皆委託自然人丙參加 A 公司之股東常會,請問丙所代理之表決權該如何計算?
(A)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故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3.9%全部不予計算
(B)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3.9%全部予以計算
(C)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但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但事先向 A 公司申報,表決權即可全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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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3), C(140), D(7), E(0) #690844
統計: A(18), B(13), C(140), D(7), E(0) #690844
詳解 (共 3 筆)
#7363912
委託出席股東會規定(公司法§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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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託人 | 信託事業或代理機構 | 自然人 |
| 限制 | 無限制 |
☆原則:1人,無限制
★例外:2人以上,最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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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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