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向乙購買 A 物,乙表示同意,之後因乙之過失,A 物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對乙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甲解除契約,該賠償請求權亦隨之消滅
(B) 若甲解除契約後覺得反悔,甲得行使撤銷權,撤銷其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C) 甲得對乙行使解除權,其解除權之行使,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D) 甲得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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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6), C(802), D(189), E(0) #1386050

詳解 (共 4 筆)

#1440471

(A)

第 260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B)(C)(D)

第 255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第 258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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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745

D選項

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56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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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652
想請問D選項錯在哪呢?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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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25
  1. 解除權的行使(民法第 258 條)
    • 依據 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例如發存證信函、當面告知或打電話)。
    • 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只要這份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契約就發生解除的效力。
  2.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 (A) 錯誤
      • 依據 民法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也就是說,甲解除契約後,賠償請求權依然存在,不會隨之消滅。
    • (B) 錯誤
      • 解除權一旦行使並生效,契約就已經溯及消滅。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能撤回或撤銷(除非有被詐欺、脅迫等特殊法定事由,但一般反悔是不行的),以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
    • (D) 錯誤
      • 撤銷」通常用於處理「意思表示有瑕疵」(如被騙、寫錯)的契約;而本件是因為乙的過失導致東西弄丟(債務不履行),這屬於「解除」契約的範疇。
簡單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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