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隱瞞具有雙重國籍身分報考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並經銓敘機關合格實授,嗣後甲遭檢舉其兼具外國國 籍確認屬實。有關甲之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移送監察院進行彈劾
(B)辦理資遣
(C)撤銷考試資格
(D)撤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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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 C(15), D(447), E(0) #3049179
統計: A(15), B(7), C(15), D(447), E(0) #3049179
詳解 (共 4 筆)
#5699783
公務人員消極資格:公務人員任用法28(很重要)
I.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V.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V.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IV.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V.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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